一男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4月28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资阳市人)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内江市中区凌家镇方向往朝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206线135KM+800M处时,撞上被害人陈某,造成被害人陈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陈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周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3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陈某的损失予以了赔偿。
2017年4月10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田志 李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