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户盗窃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一男子在市中区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5月5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市中区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7日15许,被告人李某在市中区腾飞路,通过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100余元、价值1590元黄金项链一条、其他项链1条、价值15元VIVO手机一部。
2016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市中区交通路,通过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两套航天币、一套第四套人民币、两块手表、价值50元硬壳中华烟一包等。
2017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市中区玉溪路,通过暴力推门的方式进去被害人林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800余元。
次日下午,被告人李勇窜至市中区交通路欲再次入户行窃时,被群众抓获。
另查明:李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刑,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
2017年4月5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