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八人结伙入室盗窃的刑事案件,依法宣判八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王某、赖某、刘某、蒲某、顾某、付某、胡某分别结伙,经预谋和分工后,先后窜至内江、宜宾、遂宁、泸州、巴中、成都等地,17次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居民财物共计8万余元。本案八名被告人均系二十岁左右的青年人,因为贪图享受,结伙进行盗窃,将所盗财物变卖用于挥霍,直至案发被挡获。在审理中,八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均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公诉人指控八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更因为家庭环境的私密性,入室盗窃也严重地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建议法庭考虑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量刑。在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进行了认真评议,依照法律规定,对参与作案十起以上的何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市中区法院审结的这起多人结伙、预谋分工后到川内各地进行入室盗窃的刑事案件,依法打击了侵害公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犯罪,体现了市中区法院依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行为的决心,为市中区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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