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男)和陈某(女)于2013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6月生下一个女孩。在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希望结束同居生活,现双方因女儿抚养问题发生争执。
唐某认为自己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所生的孩子是“非婚生子”,自己没有义务承担抚养责任。陈某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属于事实婚姻,唐某有义务承担抚养责任。双方就女儿抚养问题争执未果,特向全安司法所求助调解。
2016年10月9日,全安司法所调解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然后对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新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的指出“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享有同等权利,并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双方自认感情已经破裂,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2.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父亲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3.双方签订协议后立即履行,不得再发生任何争执。
全安司法所依法对此次婚姻家庭纠纷进行了成功调解,是理论与实际的又一次结合、又一次灵活运用,很好的解决了非婚同居问题,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王从安 冯刚 谢理川) |